4)第440章 SPV_重生1998之混也是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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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25%}X{100%-20%}=100%-60%=40%)的所得税,这才能够把钱从公司转移到个人手中——这还是在不计入增值税的情况下,否则的话综合税率甚至会超过45%

  于是乎,为了税收筹划,一些公司出现了层层嵌套的股权架构;

  首先,个人股东去成立“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是没有企业所得税的,因此合伙企业的收益转给合伙人,只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接下来,合伙企业下面成立一个SPV公司——这个SPV公司是用较小的注册资本来规避个人股东的风险;

  最后,用SPV公司来成立一家表层业务公司——你要用这个公司来租赁场地、招聘员工、开展业务、开发票、签合同(目前市面上大部分你所知道的品牌公司都是表层业务公司)。

  这样三个基础步骤下来,既可以规避个人股东的风险,又可以做大业务公司的注册资本,还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可谓是一举三得——当然,如果你有几个子公司和战略合作公司,在交叉持股的同时,进一步进行上述三步骤的操作,那么你的股权架构就会显得格外纷繁复杂,甚至可以隐藏彼此间真实的股权关系。

  而温老之所以如此反感将SPV公司当成项目合作主体,原因很简单——不公平!

  是的,不公平。

  要知道,PPP项目,尤其是双层PPP结构下的合作项目,政府和村民集体是实打实地拿出资金和资产来折算成股份跟你合作逐渐业务公司的——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他们折算而成的股份比例一般偏低,投资方本来就占了莫大的便宜。

  而且,这种合作项目,外来投资商往往都占有经营决策权,说他们是借鸡生蛋都并不为过——投最少的钱,享有最大的权利,担当最低的风险,本身就已经非常不公平。

  但是,不是所有项目都能成功的,如果项目失败了,而这个项目外来投资者又是以SPV公司为主体来介入合作的,那么最大的不公平才真正地显露出来。

  要知道,外来的投资方基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根据上面的三个基础步骤可知,SPV公司的注册资本比较小;

  那么问题来了,一旦项目失败资不抵债的话,按照法律途径,业务公司就该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但是作为代表外来投方经济主体的SPV公司的注册资本很有可能只有50万,而与村集体共同组建的业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很有可能高达1000万——破产清算下来,你承担的损失是950万,而人家满打满算就损失50万(由于有着经营主导权,外来投资方在破产前期通过各种运作来转移资产的现象并不少见,可以很大程度上弥补之前投资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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