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十五章 美妙的审判_狱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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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起来摇摇头:“法官大人,我没意见。”

  法官再次点头,举起了手中的棕色锤子敲下:“休庭半小时。”

  白向云回头深深的看了自己的亲人们一眼,将他们忐忑的神色都深深记在了脑中,再跟着法警向候审室走去。

  半小时后重新开庭,诉辩双方都做了最后陈述,法官转向白向云:“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白向云合上眼睛,一会后睁开摇摇头说:“法官大人,我没什么要说的了。”

  法官点点头,又敲了一下锤子站了起来,所有人都跟着站起来――要宣读判决书了。

  “清溪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清刑一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清溪市第二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向云,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清溪市东城区人,大学本科毕业,商人,捕前住清溪市东城区清水花园。因本案于2008年2月12日被清溪市城东警署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溪市东城区看守所…………”

  法官洪亮的声音在宽旷的法庭内回荡,随着他一个字一个字的读下去,白向云和他父母妹妹还有高凡的心也越提越高,聚精会神的听着不敢漏掉一个字。

  五六分钟后罗列过各种案情报告和证词后,法官终于读到了要点,几人的身子情不自禁的向前倾侧,希望能听得更真切些。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损伤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白向云目无国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xxx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了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诉讼人特对被告人白向云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向云在庭审中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辩称:作为被害人得丈夫,本案是被害人引起来的,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根据所得证词和证据,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另其辩护人又称:被告人白向云在杀死被害人后,立刻主动投案自首,符合法律从轻处罚的标准,请求从轻量刑。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犯罪,依照《刑法》第xxx条,第xxx条第一款,第xxx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白向云判决如下……”

  白向云和旁听的亲人兄弟瞬间把心提到了喉咙。白雁云双手紧握顶着下巴缩着肩膀,白国华夫妇紧紧的把手握在一起,只有高凡紧张中略显从容。

  法官看了众人一眼,继续念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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